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设立江门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税收、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本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承担对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八)负责各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编制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
(九)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负责制定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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